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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  告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,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 幣(下同)25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,7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,250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