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7號
原 告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源淵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,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記載為新臺
幣(下同)25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25,7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,250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