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7號
原 告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源淵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
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
第 12197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 6,095,642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 條規定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 61,3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
後,尚應補繳 60,890 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