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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7號 原   告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  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   第 12197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  為新臺幣(下同) 6,095,642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  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 條規定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 61,3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   後,尚應補繳 60,890 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 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