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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  告 三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澄源 原   告 名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琦實業有限公司、蔡瑞斌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起訴 狀第20、21頁雖再表示實際損害額擴至500萬元部分,如原告確 有擴張訴之聲明必要,並應繳納差額裁判費,併予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