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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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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模板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134號 原   告 弘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霞 被   告 鴻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板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之一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: 一、原告應陳報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模板、夾板、鐵三角、一般   角材及鐵支架等物品之價值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並依該   價額核算裁判費後自行補繳。 二、如原告未能查報訴訟標的價額,則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  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,即以同法第466  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。又  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,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   91年2月8日起增加新臺幣(下同)至150萬元,則本件訴訟   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  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   5元,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萬7335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6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6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