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0號
原 告 百業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美芳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聯勝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8,503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