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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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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地役權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  告 黃柏欽 被   告 全佳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偉 被   告 黃武勇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全佳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、黃武勇等2人間   請求塗銷地役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亦未於訴   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致本院無法逕予核定標的價額   ,並命原告補繳。 二、按因地役權涉訟,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,以需役地所增價額   為準;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,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。民事   訴訟法第77之5條定有明文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  日內,自行陳報系爭各筆土地(供役地)因系爭地役權之存   在而所減之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補繳第   一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(訴   訟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   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   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  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   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   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