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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  告 鴻全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宏 被   告 李敏達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分割 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9,950 元(依卷附系爭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及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 書,計算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08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筠婷 附表: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00000地號    土地:公告土地現值13,800元/平方公尺×土地面積51平    方公尺×原告之應有部分2分之1=351,900元;門牌號碼    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之建物(即坐落同段第    416建號建物及三樓增建部分):房屋課稅現值56,100元    ×原告之應有部分2分之1=28,050元,二者合計為379,95    0元(351,900+28,050=379,950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