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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  告 承品磁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款事件 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,551,21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,444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5,944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國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