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3號
原 告 承品磁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文斌
上列原告與
被告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款事件
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,551,218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6,444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5,944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國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