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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  告 蔡詠豐 上原告與被告榮慶空調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 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228,522元(含舊 制退休金1,697,250元、自原告薪資扣繳退休金之損害238,752元 、未休特別休假工資367,500元、自原告薪資扣繳勞健保費163,7 72元);第2項請求被告提繳179,88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,合計2,408,4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859元;但勞工 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原告 請求工資部分合計為770,02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480元,暫 免徵收2分之1即4,240元,扣除暫免徵收金額後,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,61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