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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3號 原   告 醫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秉聰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   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   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 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2萬9452元,應繳      裁判費新臺幣11萬962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   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1萬9124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