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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   告 豐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苡菖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間請求   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 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6萬85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  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 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