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6號
原 告 豐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苡菖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
分公司間請求
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6萬85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