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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  告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、泰瑋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、陳炳毓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