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3號
原 告 保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澄茂
原告與
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6,368 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3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