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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  告 保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澄茂 原告與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6,368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3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