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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6號 原   告 陳雅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。原告與被告泳弘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(下同) 561,282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170元,其中未達法定基本 工資差額部分為39,024元、未休休息日工資200,556元、未休特 別休假工資11,667元、未休國定假日工資5萬元,法刻扣薪資 及費用48,715元,共349,962元,原應徵收裁判費3,750元,得暫 免一半之金額為1,875元,故本件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金額為4, 2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