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00號
原 告 立鑫金屬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怡伶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潤豐創新開發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8 年度司促字第12401 號),
惟被告已於
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4,211 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
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,730 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230 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