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06號
原 告 醫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秉聰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詮昕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11017號)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861,64
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,應
繳
裁判費88,813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88,31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