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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  告 楊銘鴻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被   告 君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雯琇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 查: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5萬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 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