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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  告 鈦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慶鈴即恒揚法律事務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   被告返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34萬4500元,故本件訴訟標   的金額應核定為234萬4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  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。 二、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確認起   訴狀記載被告之地址是否正確無誤,如有錯誤,併請具狀更   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