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號
原 告 鈦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福仁
上列原告與
被告蕭慶鈴即恒揚
法律事務所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
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而依原告
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
被告返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34萬4500元,故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應核定為234萬4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。
二、請提出被告最新
戶籍謄本1件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確認起
訴狀記載被告之地址是否正確無誤,如有錯誤,併請具狀更
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