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1號
原 告 林芮楨
上列原告對
被告李明芳茶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0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