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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261號 原   告 林芮楨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明芳茶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0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