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
原 告 富耕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葉青
被 告 全國大別墅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王素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
查:原告
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○區○
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下稱
系爭土地)上之
地上物拆除,並將
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,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請求時之
土地交易價額為準。依原告提出民事
陳報狀載明同意以系爭土地
之總面積計算被告等之占用面積,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
1018萬3500元【占用土地面積146㎡×系爭土地108年度公告土地
現值6萬9750元=1018萬35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672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按照
他造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
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