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  告 富耕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青 被   告 全國大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 查: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○區○ 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之地上物拆除,並將 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請求時之 土地交易價額為準。依原告提出民事陳報狀載明同意以系爭土地 之總面積計算被告等之占用面積,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 1018萬3500元【占用土地面積146㎡×系爭土地108年度公告土地 現值6萬9750元=1018萬35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672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 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