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9號
原 告 鎮臺鼎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詣
臻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),
惟被告已於
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004,745元,應徵
第一審
裁判費10,99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0,4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廖鳳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