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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269號 原   告 鎮臺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),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004,745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,99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10,4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鳳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