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5號
原 告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能全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潤豐創新開發有限
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18號)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57,568元,應徵
第一審
裁判費11,4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0,99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