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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  告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能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潤豐創新開發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18號),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57,568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,4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10,99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