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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  告 簡啟鋒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被   告 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00,000 元(參見 起訴狀記載被告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20 股之股權,以每股 金額10,000元計價乙節,計算式:120 股×10000 元=0000000 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88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