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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  告 楊粧 法定代理人 陳秋龍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陽物業有限公司、中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75,64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6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又依原告所提起訴狀記載 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及勞工保險失能補償,因本件並非請 求給付工資之訴,故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2分之1裁判費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