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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  告 潮星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淑君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宜軒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85,591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3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