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6號
原 告 潮星州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田淑君
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蔡宜軒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尚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85,591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3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