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1號
原 告 利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孟吟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
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
86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5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5,85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5,350元
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