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  告 利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孟吟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  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   8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15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  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  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5,350元   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  回其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