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2號
原 告 喬聖地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建隆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民國108年度司促字第12354號),
惟被告大
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
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05,722元,應繳第一
審
裁判費5,5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第一審裁判費5,010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述欠繳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