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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2號 原   告 喬聖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民國108年度司促字第12354號),被告大 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 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05,722元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5,5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5,010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述欠繳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