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0號
原 告 寶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信彰
上列原告與
被告崇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
萬03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。扣除已繳納
支付命令聲請
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50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