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   告 寶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 萬03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。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50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