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5號
原 告 泉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陳俊齊
一、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
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
明文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賴騰翔、翔王實業有限公司、王玉鳳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交
裁判費。查原告列有先位
聲明、
備位聲明,
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其中價額最高
者定之。而本件先、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(
下同)370萬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3萬7,6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