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  告 泉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俊齊 一、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  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 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違   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   明文。 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騰翔、翔王實業有限公司、王玉鳳間請求   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交裁判費。查原告列有先位   聲明、備位聲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其中價額最高   者定之。而本件先、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(   下同)370萬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0萬元,應徵第一   審裁判費3萬7,6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 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  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