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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   告 文瑟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上君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      林吟蘋律師 被   告 雲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 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以被 告未依約履行承攬義務而主張解除契約,乃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 返還已給付之報酬新台幣(下同)46萬2000元及違約金19萬8000 元。惟如認原告不得主張解除契約,則為備位聲明請求被告依約 交付網站及相關檔案並給付違約金19萬8000元。揆諸前揭法條規 定,原告係提起預備合併之訴,自應以前開聲明價額最高者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。而原告先位之訴應以請求返還之款項46萬2000 元定其訴訟標的,違約金則不計入;另原告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 應履行契約義務,經查兩造契約約定本案設計經費為66萬元,其 訴訟標的應核定為66萬元。比較結果,應以其中較高者即66萬元 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。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 年  7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 年  7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