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4號
原 告 文瑟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上君
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
律師
林吟蘋律師
被 告 雲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桂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
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
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
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以一訴附帶請
求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以被
告未依約履行
承攬義務而主張
解除契約,
乃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
返還已給付之報酬新台幣(下同)46萬2000元及違約金19萬8000
元。
惟如認原告不得主張解除契約,則為
備位聲明請求被告依約
交付網站及相關檔案並給付違約金19萬8000元。
揆諸前揭法條規
定,原告係提起預備合併之訴,自應以前開聲明價額最高者定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。而原告先位之訴應以請求返還之款項46萬2000
元定其訴訟標的,違約金則不計入;另原告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
應履行契約義務,
經查兩造契約約定
本案設計經費為66萬元,其
訴訟標的應核定為66萬元。比較結果,應以其中較高者即66萬元
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