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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353號 原   告 大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      段家傑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技風電技術有限公司、李宏道間請求損害  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  新臺幣(下同)324萬5804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  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3萬317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  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