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7號
原 告 周俊臣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鋼誠實業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鋼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000,000元,應繳
裁判費
新臺幣(下同)20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20,30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