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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7號 原   告 周俊臣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鋼誠實業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鋼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 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 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0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(下同)20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  外,尚應補繳20,30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