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6號
原 告 習家淦
王櫻璇
上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習家欣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何宏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何金水間請求給付退
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
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
段定有明文。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
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,勞資爭議處理
法第57條亦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
)3,719,737 元(計算式:0000000 +0000000 =0000000 )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37,828元,且前開原告請求金額中,包含特別休假之未休工資
459,137 元(計算式:254747+204390=459137),屬被告尚須
給付薪資,此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960 元,應依勞資爭
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2,480 元,故本
件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,348元(計算式:00000 -0000=
35348 ),
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