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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  告 習家淦       王櫻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習家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宏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何金水間請求給付退 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,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亦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 )3,719,737 元(計算式:0000000 +0000000 =0000000 )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7,828元,且前開原告請求金額中,包含特別休假之未休工資 459,137 元(計算式:254747+204390=459137),屬被告尚須 給付薪資,此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960 元,應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2,480 元,故本 件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,348元(計算式:00000 -0000= 35348 ),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