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原告為被告之股東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7號 原   告 陳登萍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原告為被告之股東 事件,原告逾期未依本院民國108年7月15日補字第1377號裁定陳 報持有被告3000股市價若干?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單 在卷可稽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