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7號
原 告 陳登萍
訴訟
代理人 莊慶洲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原告為被告之股東
事件,原告逾期未依本院民國108年7月15日補字第1377號裁定陳
報
持有被告3000股市價若干?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單
在卷
可稽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7335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