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  告 張添輝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鋼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1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,8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15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8  年  7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8  年  7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玉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