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   告 鄭孝慈 被   告 鋼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8   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)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  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  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  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但  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  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  同)275萬元,應徵裁判費28,225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 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7,72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捷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