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5號
原 告 蔡偉仁
蔡政樺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德鑫貨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537,
1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,9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國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