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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  告 蔡偉仁       蔡政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貨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537, 1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,9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國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