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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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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物返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  告 馳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雲 被   告 上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雖請求返還鋼軌、H型鋼、千斤頂 等物,惟其價值已據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1,26 0,308 元,是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,260,308 元,加 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736,352 元,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1,996,660 元(計算式:1,260,308 元+736,352 元= 1,996,66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