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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0號 原   告 陳建榮 原告與被告岱瑩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6,78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玉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