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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  告 金易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炳豐 被   告 佑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山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5 萬32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 萬32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