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號
原 告 李添德
陳福壽
林忠明
蔡信佑
上四人共同
送達代收人 楊志航
律師
上列原告四人與
被告丞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
事件,原告四人起訴均未繳納
裁判費。又原告四人雖共同起訴,
然其四人對被告之
請求權基礎
乃係各自獨立,故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,應分別核定如下:
(一)原告李添德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6,48
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8,700元。
(二)原告陳福壽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813,263元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為8,900元。
(三)原告林忠明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612,928元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為6,720元。
(四)原告蔡信佑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953,739元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為10,460元。
茲限原告四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,如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