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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(競業禁止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   告 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昇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朝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(競業禁止)事件   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   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1,758,336 元,依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  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   審裁判費18,42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   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