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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3號 原 告 林松三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鋼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鋼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0號) 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151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