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9號
原 告 彰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文苑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楊博恩、楊再呈
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2,411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6,1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6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張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