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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9號 原   告 彰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楊博恩、楊再呈 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),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2,411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6,1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6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