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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  告 林羿瑩 兼 訴訟代理人 林泳維 原告與被告曾瑞憲、大愛資源回收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774,09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4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鳳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