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
原 告 林羿瑩
兼
訴訟
代理人 林泳維
原告與
被告曾瑞憲、大愛資源回收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774,09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4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鳳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