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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581號 原   告 東明鋁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一成興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023 號),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7,849 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,6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 9,19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