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5號
原 告 簡昱緁
上列原告與
被告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酌減
違約金等事件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000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
代理人最近
戶籍
謄本各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