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  告 張紹誠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紳騏企業有限公司、京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   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以一訴   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 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16,   994元即資遺費129,453元、預告工資31,800元、應休未休特   休工資45,195元、加班費110,546元及第2項請求被告應提繳   未提繳之退休金差額56,649元。按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   合併計算為373,643元(計算式:129,453+31,800+45,195   +110,546+56,649=373,643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  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 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;另   起訴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,參勞動   基準法第19條規定:「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如請求發給服   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。」,則勞工訴請雇主   發給服務證明書(含非自願離職證明),核其標的係對於勞   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,故應依民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均各徵收裁判費3,000元(臺灣   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   照),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80元(計算式:4,080   +3,000=7,080元)。 三、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  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  57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,為預告工資   31,800元、應休未休特休工資45,195元及加班費110,546元   ,核計187,541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,此部分  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,其數額為995元(計   算式:1,990×1/2=995)。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  7,080元,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995元後,本件原告應繳納   裁判費為6,085元(計算式:7,080-995=6,085)。 四、綜上,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085元。茲依民事訴  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  如數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