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  告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黃育慈即衣飾邦企 業社發支付命令(107 年度司促字第30200 號),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4,081 元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,999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,尚應補繳10,49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