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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9號 原   告 全允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000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。 二、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   謄本各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